11月2日,上海金山區警方破獲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搗毀涉案倉庫3處、售假網店15家,查獲假冒品牌(斯凱奇)運動鞋1800余雙,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已被上海金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和依法取保候審。
在本案中涉及的罪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經斯凱奇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生產假冒斯凱奇運動鞋,后將假鞋在網上銷售,該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滿足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違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銷售金額的認定,主犯從犯身份的認定,以及認罪態度,退贓退賠等因素是會影響量刑。是否能取保候審、緩刑還是要律師介入后對案件有詳細了解才好制定辯護方向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