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己因為經濟困難,不知道怎么處理的,可以免費咨詢律師18001744784(柳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二條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當事人怎么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本人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公安機關會先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之內,在看守所之內因為人身自由也已經受到了限制,此時,犯罪嫌疑人其實可以委托自己的近親屬提供協助,由近親屬幫助申請法律援助。可同時因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之外近親屬并無會見的這種特殊權利,像這種特殊情況就要事先和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