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不易,但是如果某些案件不應按照刑事標準追責,則應該撤銷案件處理,那么什么情況下應當撤銷案件呢?程序如何?如何監督呢?相關依據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在很多犯罪活動中,有的涉案人員情節非常輕微,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參與,只是做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比如公司性質的詐騙團伙,掃地的阿姨一類的沒有參與公司詐騙,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性,不認為是犯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剛到公司來上班,還沒開始干幾天就被抓了,還不知道公司是干嘛的,什么性質這一類的也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這一類大部分都會直接無罪釋放或者辦理取保候審,一年以后直接撤案處理了。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若是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被我國政府出具特赦令的犯罪分子,是可以被免除刑罰的,但是其罪名則不能被免除。《刑事訴訟法》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三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情形。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如果家屬被刑事拘留,只要他們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法院均應該考慮撤銷案件,以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