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被刑事拘留已經超過了法定的37天期限,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拘留期限已經屆滿,他們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刑事拘留37天后,被拘留人仍未被釋放,這可能是因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或者偵查機關已經向檢察院申請了逮捕令,但無論哪種情況,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1.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被拘留人將繼續被羈押,等待進一步的司法程序。
2.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被拘留人應當被釋放,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
3.如果存在證據不足或其他不應繼續拘留的情況,被拘留人應當被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