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屬說,一直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出現這種情況的,一般會有以下幾點原因。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一般會制作《拘留通知書》通過郵政掛號信給家屬,但在現實中,也有些家屬沒有收到;有些可能是機關人員不規范操作原因外,或者是公安機關掌握的家屬地址不準確,即郵寄過程中送達不到造成的。
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通知家屬相關?員被拘留了,拘留通知書通常會寫明拘留時間、犯罪嫌疑?所涉嫌的罪名、看守所地址以及辦案單位。沒有拘留通知書并不會影響律師會見,家屬只要知道被關在哪里,律師就可以去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