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網絡交友軟件上充當聊手,尋找嫖客,確定嫖資,介紹給賣淫女,從中牟利。可能就有家屬或者當事人不理解,為什么只是個代聊,居間介紹賣淫嫖娼,為什么比實施賣淫人員處罰還要重呢?
介紹賣淫是我國法律禁止的行為,輕的是違法行為,重的則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介紹二人以上賣淫,或者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或者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嚴重。
針對上海近期抓獲的介紹賣淫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金山區、浦東新區等看守所,家屬要盡早的委托律師會見,了解介紹賣淫人數,金額等案件情況,為取保候審和辯護提供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