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團伙中會有主犯、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來說從犯的罪行相對較輕,而如果是被脅迫的從犯的話有可能被判定為脅從犯,在量刑上主犯>從犯,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詐騙罪的從犯是如何認定的?
第一,在實施詐騙前共同謀劃的犯罪中,首先提出實施犯罪行為意圖的通常是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如果在實施具體犯罪行為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認定為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詐騙前共同謀劃的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詐騙行為屬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詐騙犯罪中,初次作案、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視為從犯。
詐騙罪的量刑是一般在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話,量刑也更重。但是對于詐騙案中的從犯,可以根據從犯本身在詐騙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有些情況下,如果從犯是屬于受到脅迫的話,并且起的作用也非常小,甚至是有可能被免除處罰的。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