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可能會對相關人員進行多次做口供。具體次數并無固定限制,主要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收集的需要以及調查、審理的進展。以下是一些影響筆錄次數的因素:
1.初次訊問:在嫌疑人被拘留或傳喚后,公安機關通常會進行初次訊問,制作訊問筆錄,記錄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犯罪事實陳述、無罪或罪輕的辯解等內容。
2.補充偵查: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新的線索、證據或疑點,公安機關可能需要對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進行再次或多次訊問,以核實、補充或澄清相關事實。例如,當新的物證、鑒定意見出現,或者有證人證言發生變化時,可能需要重新進行筆錄。
3.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或需要進一步核實,有權自行偵查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此過程中,可能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新的訊問或詢問,制作筆錄。
4.庭審階段: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等可能對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等進行當庭詢問,形成法庭筆錄。此外,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決定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此時也可能涉及新的筆錄制作。
5.上訴、再審階段:在案件上訴或再審過程中,如果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存在爭議,上級法院或再審法院可能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重新訊問或詢問,制作筆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筆錄次數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確定的,沒有統一的次數限制。重要的是確保筆錄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件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