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案件都有機會取保候審”這一觀點是正確的。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強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兼顧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然而,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確實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限制,并非所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可申請并獲得取保候審。
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無法申請取保候審或申請被駁回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5.其他可能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
對于涉嫌嚴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從嚴掌握取保候審的適用。
司法機關在審查取保候審申請時,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關系、居住地情況、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評估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評估認為其存在較大社會危險性,可能不予批準取保候審。
如果案件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無翻供可能,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沒有取保候審的必要。
申請取保候審通常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或者無法繳納足額保證金,也可能導致無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適用并非對所有案件開放,而是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法律規定以及司法機關的判斷來決定。在實踐中,是否能夠取保候審往往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結合法律規定,為當事人提出專業、合理的申請理由和方案,以爭取最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