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讓去采集信息并不意味著會馬上進行拘留。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要求相關人員協助調查,這可能包括采集指紋、腳紋、虹膜、DNA樣本、照片等。這個過程是偵查程序的一部分,通常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協助調查或作為備案。這些信息會被保存在公安部門的數據庫中,以備后續使用。
如果某人被要求協助調查,他們應當配合警方的工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該人會被立即逮捕或羈押。而羈押則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只有在警方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人涉嫌犯罪,并符合法定條件時,才會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先行拘留。這些情形包括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等。然而,這些規定并不適用于信息采集的情況。
如果某人被拘留或逮捕,警方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屬發出通知。此外,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并在拘留或逮捕后的合理時間內接受訊問。
總之,被要求采集信息并不等同于被羈押,在配合警方進行信息采集時,應保持冷靜并積極配合,同時也有權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情況,并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