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互聯網、新媒體進行賭博、開設賭場的新型犯罪行為模式日益增加,甚至成為“網絡型”開設賭場行為的主要犯罪方式,如果行為人代理賬號,通過分享鏈接發展下級會員,根據投注金額獲取傭金,這個行為會構成何罪?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通過開設和發放賭博賬號,發展下級代理人或會員參賭,開設網絡賭場,并從有效投注額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法獲取非法利益,該行為是構成開設賭場罪。
《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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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海開設賭場案例
饒某注冊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活動,并將該賭博網站的鏈接推送給曾某成為其下級賬戶。饒某可根據曾某的投注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傭金。經查,直至案發,曾某總投注金額達500萬余元,饒某根據曾某投注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傭金。饒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發展下線并獲取傭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饒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如果您的家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已經被警方拘留,一旦證件確鑿,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家屬要及時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情況,爭取從輕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