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已經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大多表示:“只要判處緩刑,不用進去坐牢就好了”檢察院給了緩刑建議,就直接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實,緩刑不一定是最好的結果,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在審查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緩刑,是指法院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罪犯改造和悔過的機會,同時減輕刑罰對其家庭和社會的影響。在緩刑期間,罪犯需要履行法院規定的監管和輔導要求,如定期報到、接受心理輔導等。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相關規定,罪犯可能最終免于實際入獄。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分為以下三種:
(1)法定不起訴:主要針對行為人沒有犯罪、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
(2)相對不起訴: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行為。
(3)存疑不起訴:針對的是經過公安偵查機關被二次退偵后仍然證據不足,檢察院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從以上定義大家也能明白緩刑和不起訴之間的區別,特別要提醒一點,緩刑是有案底(犯罪記錄),不起訴不會留下案底。
對于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像普通員工,被騙參與了犯罪,大學生等等,沒有專業的律師指導建議,也不了全面案情,看不到相關證據材料,很難做出正確的選擇,也很可能錯失不起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