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根據要求開發、修改、編譯賭博網站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也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主觀明知。
主觀明知是賭博網站,就可以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的共犯了。
按照我國《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公安機關是怎么定性的,一般在提審時,通過口供來認定,對于不知道、或者懷疑過、不確定等詞語,可能認定的結果就不一樣。對于主觀明知的推斷,應當知道或者懷疑都算主觀明知。所以做口供的時候,不要用“可能、懷疑、猜,估計”之類的詞語。
如果為賭博網站提供多次技術支持,提供維護網站,服務器維護,后臺數據維護等,也會推斷是主觀明知的。同時獲利金額多少,如果是按照賭場利潤提成的,肯定是開設賭場罪,如果只是一次報酬,有機會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靠。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實務中,開設賭場罪要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重,如果能夠將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準確的定性,而非認定為開設賭場罪,那么量刑結果必定是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家屬在對于此類案件,一定要找專業刑事律師咨詢,看是否可以往幫信罪上去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