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參與故意犯罪,《刑法》第26條至第29條,分別規定了不同共同犯罪參與人員及相應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立法上按照共犯人作用大小與分工,將共犯人分為了主犯、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
一、《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團伙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團伙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團伙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認定為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對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一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脅從犯,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四、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自己并不親自參加某種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去實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為復雜的一種類型,社會危害性大。
主犯、從犯是認定犯罪成立后對共犯參與人責任承擔范圍的劃分,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從犯被認定為主犯,可以委托律師,結合現有證據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對整個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梳理,向辦案機關提交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