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當事人或者家屬來咨詢,在緬北參與電信網絡詐騙,但沒有業績,回國后被拘留,會判刑嗎?如果有出境并參與了境外詐騙,即使是被騙過去的,沒有做出業績,但參與實施了詐騙行為,也是構成詐騙罪。
近年來,我國加大對境外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也有移送回國的詐騙犯罪嫌疑人,有些也是回國被警方抓獲,如果在回國后能主動自首,主動交代坦白,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對后續案件減刑,判處緩刑,甚至不起訴有非常大的作用。
有些人也會說我都沒騙到錢,怎么還要定我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了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在境外對我國居民實施詐騙犯罪,詐騙數額無法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是可以認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辦案機關查實犯罪嫌疑人有多次出入境,或者在境外超過30日以上,也是可以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