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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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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時間:2022-07-13 12:55:19 點擊:3022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2,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辯護人張恒通,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杜凱麗,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3,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金融刑訴(2020)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2、宋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某2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張恒通、被告人宋某3及其辯護人宋滬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王某某(另案處理)設立上骸∧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犇金公司),先后租賃長寧區XXX大廈XX樓-1及徐匯區中山西路XXX號XX大廈作為辦公場所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2017年至2018年,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招聘銷售團隊以打電話等方式,向張某1、宋某1等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通過承諾支付5%-10%不等的高額利息招攬客戶,與他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張某2于2017年進入犇金公司徐匯分公司,擔任團隊長,經司法審計,張某2團隊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300余萬元,未兌付300余萬元。被告人宋某3于2017年進入犇金公司徐匯分公司,擔任團隊長,經司法審計,宋某3團隊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00余萬元,未兌付100余萬元。


2019年9月25日、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3、張某2先后被抓獲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對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張某2于2020年1月22日退賠120萬元。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2、宋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宋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2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宋某3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從犯,認罪認罰,全額退賠違法所得,建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3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從犯,認罪認罰,建議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王某某設立犇金公司,先后租賃本市長寧區多媒體大廈及徐匯區中山西路XXX號XX大廈X號樓XXXX室作為辦公場所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2017年至2018年,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招聘銷售團隊以打電話等方式,向張某1、宋某1等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通過承諾支付5%-15%不等的高額利息招攬客戶,與他人簽訂《債權轉讓之服務協議》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張某2于2017年進入犇金公司徐匯分公司,擔任團隊長,經司法審計,張某2團隊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300余萬元,未兌付300余萬元。被告人宋某3于2017年進入犇金公司徐匯分公司,擔任團隊長,經司法審計,宋某3團隊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00余萬元,未兌付100余萬元。


2019年9月25日、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3、張某2先后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對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0年1月22日,張某2退賠120萬元。


上述事實,除被告人張某2、宋某3于庭審中供認不諱外,還有犇金公司檔案機讀材料,證人王某某、蘇某某、張某1、宋某1、楊某某、郭某某、岑某某、謝某某等人的證言,投資人的報案材料及自述筆錄,債權轉讓之服務協議、天秋上海股份投資基金公司收款確認函、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交易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清單、情況說明及被告人張某2、宋某3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2、宋某3與人結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2、宋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宋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積極退贓,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