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借”款,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且從客觀行為能明顯推斷行為人主觀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1.主觀意圖
詐騙人主觀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的借錢理由,在借錢時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
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錢時則具有歸還的意思,即使后續不能及時歸還,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
2.采取的方式
詐騙人在借錢時采用虛構事實和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比如虛構借錢用于治病或投資周轉,又虛構自己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
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對借款的態度
詐騙人在騙得借款后不會考慮歸還,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如將借款用于個人揮霍、賭博等。
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4.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
行為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的身份信息,在得手后便銷聲匿跡。還有的行為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故意消失,更換手機地址無法聯系,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愿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如果你也是因為借錢,無法償還而被對方報警立案,那要重視,別到最后定個詐騙罪,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