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刑事拘留在上海,家屬會關心多少天可以放出來,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案件沒有辦結,可能會被逮捕繼續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分為幾種情況:
?普通案件?
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為3至7天。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應在拘留后的3天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必須在7天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0天。
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延長1至4天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仍需在7天內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
?特殊情況?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至30天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仍需在7天內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
在37天的期限內,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當事人將會繼續被拘留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案情輕微不予批捕,則會辦理取保候審?。
如果親人被刑事拘留,家屬需要盡快了解案件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嚴重,是否有機會放人出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情況:盡快了解親人被拘留的原因和涉嫌的罪名。
2.聘請律師:盡早為親人聘請律師,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幫助了解案件進展,并為親人辯護。
3.保持溝通:通過律師與被拘留的親人保持溝通,了解其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和需求。
4.生活幫助:準備衣服、生活費,通過看守所接濟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