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并通過“四維發力”,織密了安全保障,全方位治愈“懸在城市上方的痛”。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性規定。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拋物如果沒有傷到人的話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執行處罰:警告一次或者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行為嚴重的話則會處拘留五天到十五天,并且罰款五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