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開始至今,上海市受疫情影響,為了確保在監(jiān)人員安全,上海市所有看守所均已開啟封閉管理,停止接濟衣物、律師預約會見等相關接待工作。之前已預約的會見均以作廢,預約號不再作為保留,恢復時間根據(jù)疫情情況及上海復工要求另行通知。后續(xù)會見、接濟其實也可以參考封閉管理之前的政策,大致情況不會差距大多。
因網絡運維,“監(jiān)所律師會見”微信小程序暫停服務。為保障律師會見權利總隊結合當前疫情形勢,確定于 7 月 11日9:00 開始,采取電話預約和電話咨詢律師會見的臨時工作措施,并對律師會見相關防疫措施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
一、律師會見申請
本市看守所律師會見申請電話預約及業(yè)務咨詢統(tǒng)一接待時間為:周一至周六上午 9:00至 11:00,下午 13:30至 16:30,節(jié)假日除外。
律師電話預約會見應提供律師姓名、執(zhí)業(yè)證號、聯(lián)系電話及被會見人姓名、涉嫌案由、證件號碼等信息,一次電話僅限預約一次會見,嚴禁一次電話預約多次會見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接受電話預約:
(一)涉嫌案件律師會見需經辦案機關許可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確認委托關系的;
(三)被申請會見人已為罪犯身份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應接受律師現(xiàn)場會見申請:
(一)涉嫌案件律師會見需經辦案機關許可的;
(二)案件處于一、二審階段,在開庭前確有需要的,律師可持《出庭通知書》至少提前三天?看守所現(xiàn)場提出會見申請。
(三)法律援助律師、外省市律師辦理確認委托關系手續(xù)的。
看守所應在 48小時內安排會見。相關申請、安排工作要求及標準按《常態(tài)勤務模式期間本市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指引》執(zhí)行。
律師因故需取消已預約會見的,應盡快致電業(yè)務咨詢電話,但業(yè)務咨詢電話不接受立即另行預約,應致電預約電話重新按序預約??词厮鶓皶r安排被取消的會見席位重新接收預約。
二、律師會見防疫要求
看守所應對到所辦理律師會見人員(包括:翻譯、律師助理、合適成年人等)進行活動軌跡核查,并逐?測量體溫,驗證健康碼、行程碼、檢測抗原(律師音視頻會見端設置在封閉區(qū)域外的,不進行抗原檢測),要求出示 48 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簽訂健康承諾書,消毒及登記可供聯(lián)系的電話等。
(一)“隨申碼”“行程碼”顯示為黃色、紅色的,體溫異常的不予接待。
(二)有境外旅居史的,入境時間不足 10 日的,不予接待。
(三)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以行程碼顯示的最小行政區(qū)劃為準)旅居史的,離開或途徑該地區(qū)當日,仍未降為低風險的,且到滬時間不足 7日的,不予接待。
(四)律師會見期間,律師及會見參與?員應佩戴防護級口罩(N95/KN95)、一次性手套、防護服(律師音視頻會見端設置在封閉區(qū)域外的,不穿著防護服);被監(jiān)管人員應佩戴醫(y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會見中途取下防護用具或有其他違反監(jiān)所防疫措施行為的,看守所應立即停會見。
(五)律師及會見參與?員應配合看守所檢測體溫、抗原及如實填寫可供聯(lián)系的電話等信息,說明 30 日內是否有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確診病例?員接觸史等,未提交、不配合、提交信息不實或有疑似癥狀者,公安監(jiān)所有權拒絕相關人員進入及辦理相關事宜。
(六)采用遠程視頻會見的(律師端設置在派出所等),律師應按遠程視頻會見點設置場所相關防疫要求,配合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三、律師會見安排
7月 11日,看守所提供 7?月12日至 14日的會見席位接收預約,此后每日順延一日,原則上周日及節(jié)假日不提供。
預約會見的律師必須參與會見,否則不予安排會見。但看守所應允許符合會見條件的其他委托律師、律師助理及翻譯等人員參與會見(遠程視頻會見的除外)。不得以一名律師預約為由限制或拒絕其他符合條件的會見參與人一同會見。相關文書需交被會見人簽字的,由現(xiàn)場戒護民警轉遞。
四、律師會見形式
會見采取音、視頻的方式進行。
五、其他要求
(一)律師助理需要參與會見的,應按《關于印發(fā)〈關于律師助理協(xié)助會見的操作辦法〉的通知》(滬公通字〔2017〕68號)要求,提供《律師助理身份核實申請受理回執(zhí)》。案件處于檢、法階段的可參照執(zhí)?或提供相關單位同意律師助理參與會見的書面材料。
(二)律師及會見參與人員可自行攜帶未拆封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卡、抗原提取液、抗原提取管及采樣拭?,在現(xiàn)場看守所工作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檢測。
(三)律師及會見參與?員建議佩戴外表面有明顯標防護等級符合 N95/KN95標準的口罩,避免因口罩防護等級是否符合看守所防疫要求產生爭議,影響相關律師會見。
(四)建議律師及會見參與人員提前 30分鐘以上到看守所辦理相關會見手續(xù),避免因落實相關防疫措施耗時影響律師會見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