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跑分犯罪行為,即通過聊天軟件招收代理和組建團隊的方式,利用會員的收款賬戶為境外網絡賭博網站以及金融投資詐騙平臺提供接收、流轉、洗白資金服務,并且通過境外聊天軟件以逃避警方打擊。
跑分參與人員在與上游犯罪分子沒有事先共謀的情形下,將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否則成為上游犯罪的共犯。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1、危害行為: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行為著手實施之后到行為實施完畢之前,即發生在上游犯罪尚未獲取贓款、贓物之前。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犯罪行為往往發生在上游犯罪已經既遂后,犯罪所得為上游犯罪分子所控制。
跑分參與人員的分工不同,客觀上構成犯罪的罪名不同。如果跑分參與人在跑分過程中的角色為收取贓款的行為,即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但如果跑分參與人在跑分過程中的角色為轉移贓款的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2、行為對象: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為對象是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活動罪的行為對象主要針對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即贓款贓物。
3、故意: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確知道自己在轉移贓款或者收取贓款。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動中擔任收取贓款角色,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動中擔任轉移贓款角色,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此處應當注意具體案件中存在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比如當行為主觀上明知自己從事的收取贓款的行為,但實際從事的是轉移贓款的行為,此時行為人承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
4、量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與其他罪名發生競合時,擇一重罪處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刑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區別。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都存在上游犯罪(境外詐騙、境外賭博等),都是幫助上游犯罪處理贓款贓物行為。只不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上游犯罪一般是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類較廣泛。另外,兩罪的主觀程度上均不要求行為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