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律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情形。
減輕處罰,首先,“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不能包括法定最低刑本身,只有低于最低刑本身,才屬于減輕處罰;
其次,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不能跨越多個量刑檔次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再次,如果該量刑幅度內有多種主刑,最輕的主刑就是法定最低刑,如果最輕主刑還有不同幅度之分的,條文中規定的最輕主刑的最低限度就是法定最低刑,不能把在同一量刑幅度內由適用較重刑種降低為適用較輕刑種當作減輕處罰;
最后,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①法定減輕處罰,即犯罪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減輕處罰,如自首、坦白、立功、未遂犯、預備犯、未成年犯等;②酌定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減輕處罰的適用,可以大幅度降低刑罰,能夠促進行為人盡快的回歸社會,對于刑事辯護工作具有極大的實務意義。對于親人即將面臨判刑,家屬可以及早的委托律師幫助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