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法分子盯上了電力設施,電力設施屢屢被盜,對電網運行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除一般的公共場所之外,還存在更為重要的、極為特殊的單位和部門,例如國家事務、國防尖端、重點工程、軍事設施、航天航空、重要科研等部門,對電力供應的要求極高,一旦電力供應出現問題,將會對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乃至國家重大利益,產生極為嚴重的危害。在不法分子看來,他們偷走的只是電線,但對附近居民、企業的影響卻很大。對運行中的水庫而言,電線被惡意破壞,輕則引發停電,重則導致觸電、火災、水災。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