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劉某從網上購買制作槍支的部件及1公斤鉛絲,后在微信好友處購買制作鉛彈的模具。
公安部通過網上篩查發現劉某有制槍嫌疑,公安局在劉某家中搜查出私制氣槍兩只,私制鉛彈1250顆。經鑒定,劉某制作的氣槍認定為槍支,鉛彈認定為氣槍彈。2023年7月,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定罪處罰;槍支具有一定的殺傷力,且是國家法律嚴格管控的,如果經組裝后,以(射釘彈)火藥為動力,且能正常進行擊發,則認定為槍支,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切不可因為好奇而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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