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白銀救援期”,你知道嗎?是指在當事人被批準逮捕后,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起訴前,這一期間。
刑事案件偵查機關對有可能實施犯罪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當有證據且核實無誤,就會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搜集的證據進行全面復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而且還要查明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等。
因此,案件在移送法院起訴前,律師可以充分利用起訴需要達到的嚴格標準而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和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專門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設計的,對于符合條件的、沒有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能比取保候審申請書更為有效。律師可以充分利用相關規定,根據案件調查、審查材料的變化,圍繞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12種可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通過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創造”取保候審的條件,為當事人爭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律師可以抓住與檢察官溝通、協商的機會,從事實證據到罪名、量刑,向檢察官闡明是否夠罪、此罪彼罪的觀點,案件實體及程序方面的瑕疵等等,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換取檢察機關更輕的量刑建議。
三、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側重于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律師可以對全案證據進行系統分析,找出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就犯罪情節輕微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與檢察官深入的交流,利用法律專業優勢,說服促成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