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嫌犯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在等待最長37天后,檢察院看了公安機關偵查收集的證據、案件材料后,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說明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有犯罪事實,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的危險性,是有必要對他進行逮捕,將繼續羈押。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在兩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將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如果檢察院認為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地方,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一般為1個月。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后,公安機關會重新移送的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完認為證據充分,會起訴到法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家屬要把重點放在罪輕辯護上,通過閱卷仔細分析案件,針對證據采取有效的辯護策略,從而對嫌疑人作出有利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