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家人被刑事拘留后,這幾個時間點,大家可以了解下,這些期限在不同情況下有著不同的適用范圍和操作規定,因為有些家屬會選擇等待觀望,如果需要律師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要早點處理。
一、拘留10天
適用于一般性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3天拘留,羈押期滿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間7天,總共是10天。
二、拘留14天
適用于涉嫌嚴重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3天+特殊情況延長4天的拘留,羈押期滿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間7天,總共是14天。
三、拘留37天
適用于特別重大的犯罪案件,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案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30天拘留,以便進一步調查和取證,羈押期滿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間7天,總共是37天。
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在拘留后,偵查犯罪證據充分,會提前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在公安偵查階段,會有兩次取保候審機會,家屬錯過時間,也就錯過取保機會。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一般會有以下三種處理情況
一、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經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放人
公安在偵查過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或者拘留期限屆滿對于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不足的,就有可能會放人。
三、取保候審、監室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較小,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但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室居住,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