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刑事拘留的一般時長如下:
1.普通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這是針對一般的刑事案件。
2.特殊情況: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
拘留期限的計算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在特殊情況下,這一時限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總時長一般為37天,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那一刻開始計算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通常意味著當事人已經被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具體時長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偵查進展、證據收集等因素而有所變化。如果需要更詳細的信息,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直接聯系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