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家屬找到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得到的消息是逮捕還要關兩個月,就以為再關兩個月就放出來。
公安機關表示“逮捕兩個月”,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后,預計其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為兩個月。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個月后一定會放人,具體釋放與否取決于案件的后續進展和法律規定。
●逮捕的含義: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有逮捕必要的,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會被羈押在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便于偵查機關繼續調查取證、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犯罪。
●兩個月的含義:這里的“兩個月”通常是指根據當前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預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羈押的時間。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受到法律嚴格限制,具體期限取決于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和案件復雜程度。例如,在偵查階段,一般案件的逮捕后羈押期限為兩個月,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延長至三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兩個月后是否放人,取決于以下幾種情況:
●偵查終結:如果公安機關在兩個月內完成了偵查工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犯罪嫌疑人可能繼續被羈押,等待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也可能因法定原因(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被釋放。
●偵查未終結:如果案件復雜,兩個月內未能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申請延長羈押期限。經批準后,犯罪嫌疑人將繼續被羈押,直至偵查終結。
●撤銷案件或不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清,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將被釋放。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經批準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情況下,暫時離開羈押場所,但仍需遵守相關限制規定,并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
綜上所述,公安說“逮捕兩個月”是指預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能被羈押的時間為兩個月。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個月后一定會放人,實際釋放與否將取決于案件的偵查進展、證據收集情況、法律適用以及司法機關的決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權了解案件進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維護合法權益。所以,家屬在親人被逮捕后,還是可以委托律師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