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某某通過非正規渠道,從他人處收購非處方藥品“東阿阿膠”10盒,后以180元每盒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上述10盒“東阿阿膠”銷售給被告人周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將所購得的“東阿阿膠”放于商鋪內進行銷售。
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店鋪內查獲待售的“東阿阿膠”8盒、“東阿阿膠”空包裝盒1只、無包裝“東阿阿膠”1袋。
經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東阿阿膠”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應認定為假藥。
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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