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注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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