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為危險犯,即犯罪行為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是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才能構成本罪。在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人們通常認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比,相對要輕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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