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通過不正規渠道購買西布曲明、藤黃果等原料,按照配方制成減肥膠囊,通過網絡販賣給山東車某,車某又將減肥藥賣給了上海的王小姐。王小姐服后感覺失眠、口渴。經報案后事發。檢察機關以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張某、車某的刑事責任。
西布曲明是中樞神經抑制劑,最早用于治療抑郁癥,臨床中發現,其減輕體重作用明顯優于抗抑郁作用,后被用于減肥藥研發。目前,已被證實對心臟和神經系統有極大的危害,我國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同時將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銷售減肥藥很容易構成的罪名就是銷售、有害食品罪,但是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主觀上明知銷售的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實踐中是否明知,并不是以口供為準,司法機關可以根據主客觀情況進行推定,例如:當事人的認識能力,比如說是否有從事過藥品經營或學習過相關的專業知識;當事人的進貨渠道,是否是正規廠家發貨;藥品包裝,是否標明有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等,是不是三無產品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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