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從非正規渠道購入減肥膠囊,并在明知食用上述減肥膠囊會對人體產生毒副作用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對外銷售牟利。先后銷售減肥膠囊40粒,銷售金額500元,后被警方抓獲,查獲未銷售減肥膠囊90粒。從減肥膠囊中檢驗出西布曲明成分。
由某自動投案,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經法院審理,被告人由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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