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剛被公安帶走拘留,這時候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路程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偵查是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一般來講,除貪污、賄賂、濫用職權類犯罪外,絕大多數犯罪都是需要公安機關首先立案,并進一步展開偵查活動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會傳喚嫌疑人做筆錄,或者開展抓捕,之后會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
我國《刑訴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雖然法條中規定了哪種情況適用的延長時間是多久,但在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會用滿37天,就是所謂的“黃金37天”。這37天是偵查階段中重要的時間段之一,如果能夠在37天中不被逮捕,那么對案件的走向有很大的幫助。可以說,一旦嫌疑人被逮捕,那么為其爭取無罪的難度就增加好多倍。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能夠在37天內爭取取保候審,那么對案件在今后的定性走向方面都會起到很大的作用。許多嫌疑人的家屬在前期并沒有意識到這37天的重要性,往往會等到被逮捕后才委托律師,此時對于某些案件來講其實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
被逮捕后,該案件還會交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的時間為兩個月,期滿后可以申請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總結來講,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花費的時間最長可達:
30天+7天+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37天+7個月。
當然,以上計算的時間僅是法律所允許的偵查階段的最長時間,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會根據案件證據搜集的難易程度來適當的進行延長,并不會每一個案件都走滿最長周期。在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公安會將案卷和起訴意見書一并移交至檢察院,由此案件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