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安在偵查結束后,會將偵查到的證據材料移交到檢察院,此時案件就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了。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承辦檢察官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查閱卷宗,形成意見,并制作起訴書將嫌疑人起訴至法院。
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走向會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繼續進行下一個審判流程;另一種是案件終結,即檢察院對嫌疑人做不起訴處理,案件就此終結。一般來講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做不起訴處理的都是犯罪情節輕微的,如果能夠做不起訴處理是對當事人是最有利的。
公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會有一個月的時間進行審查起訴,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同時檢察院也有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權力,每次退偵時間是一個月,補偵結束再移送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最長期限是:審查1個月+延長15天+退查1個月+審查1個月+延長15天+退查1個月+審查1個月+延長15天=6個月15天。
在司法實踐中,案情比較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并不會退偵,通常45天內會起訴至法院。但對于案件復雜、涉案人數較多、往來賬目復雜等案件,檢察院會根據情況適當退偵補充證據材料,延長時間。對于證據充分的案件,留給律師和家屬的時間就變得不充裕,因為檢察院會給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介入需要在做認罪認罰之前。檢察院會提出量刑建議,簽署后對嫌疑人有利,法院一般也會按這個量刑來判刑。
所以,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家屬,既然要請律師,就趁早,猶豫不決耽誤時間,已經取保候審的嫌疑人,檢察院會打電話通知來上海,但拘留在看守所的嫌疑人,沒有律師的話,檢察官就直接和看守所值班律師去給嫌疑人做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