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律師再申請取保,那就不叫取保候審,專業名詞是申請羈押性必要性審查,律師有申請的權利,但決定權在檢察院,公安負責執行。
實踐中,大部分被逮捕的案件不能取保候審,只有極少部分案件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人民檢察院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