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小平,男,漢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農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滿釋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緬甸聯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緬甸司法機關判刑)購買200萬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尼果聯系彭勇(另案處理,已判刑)將該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與唐家莊(另案處理,已判刑)將二人向尼果購買的75萬顆甲基苯丙胺片劑與唐小平所購毒品一起藏在改裝的重型貨車車廂夾層內進行運輸。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員在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孟連縣)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貨車,從車廂夾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256.74千克,并將唐家莊抓獲。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與劉進新、王鐵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共同販賣毒品,約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聯系購買毒品,劉進新、王鐵成出資并聯系運輸工具。后劉進新將150萬元轉入唐小平賬戶用于支付跨境運輸費用,王鐵成在劉進新的安排下將大筆現金送至孟連縣一賓館,交給唐小平的親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聯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將毒品從緬甸聯邦邦康市運至孟連縣,劉進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廢品收購站內。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員從雷某某所住賓館房間內查獲現金448.16萬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廢品收購站和一處簡易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96.45千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聯系購買毒品,并組織、指揮他人支付毒資、接取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唐小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唐小平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走私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經犯罪分子層層轉賣、運輸,擴散至廣大內地城市和吸食消費環節,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金三角”緬北地區是國內消費市場上甲基苯丙胺片劑的主要來源。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將甲基苯丙胺片劑從緬北地區走私入境的跨國毒品犯罪。該案參與人員、犯罪環節眾多,涉案毒品數量、毒資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唐小平兩次以販賣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聯系境外人員購買毒品,利用或糾集他人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且有盜竊、故意傷害、搶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據唐小平的毒品犯罪數量、情節、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依法嚴懲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