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間,被告人宋某某四次將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王某某,共計約6克,共收取毒資9,000元。案發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