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看守所放人是否會通知家屬,這取決于具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規定,以及看守所的實際操作方式。在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放人時,會遵循一定的程序來通知家屬。
關于看守所釋放人犯時是否通知家屬,主要涉及以下情況:
1、被拘留人轉為逮捕或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人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因此,如果被拘留人在看守所內被釋放(如因無犯罪事實、證據不足等原因),或者被逮捕并轉送至其他羈押場所,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家屬。
2、被判處刑罰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這意味著,如果被看守所關押的嫌疑人經法院判決并被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應當通知家屬。
3、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犯
同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看守所在罪犯服刑期滿釋放時,應當通知其家屬。
4、被依法釋放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并發給釋放證明書。雖然該條例未明確規定看守所在釋放人犯時必須通知家屬,但結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保障被羈押人合法權益、維護家屬知情權的司法實踐,看守所在釋放人犯時通常會通知家屬。
總之,上海看守所在釋放人犯時,無論是因無罪釋放、刑滿釋放、轉送監獄執行刑罰,還是因其他法定原因釋放,通常都會通知家屬,但具體通知方式和內容可能因案件性質、羈押情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家屬應該保持與看守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相關情況,以便更好地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