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賭場工作,負責看門望風、開車接送賭徒、端茶倒水、核對身份、發牌以及開車門等服務性工作,可能涉嫌觸犯我國刑法中的賭博相關罪名。
雖然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但這些工作直接服務于賭場的運營,且對工作環境為非法賭場應有明確的認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開設賭場是犯罪行為。即使并非賭場的組織者、管理者或直接參與賭博,但為賭場的運營提供了實質性幫助,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根據上述描述的職責,是從事輔助性、服務性工作,符合從犯的特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開設賭場罪中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從犯的量刑通常會低于主犯。對于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且并非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可以適用緩刑。然而,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或者是累犯,或者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則不適用緩刑。
如果被抓,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根據犯罪嫌疑人在開設賭場犯罪中的具體作用、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符合緩刑條件,法院可能會宣告緩刑。除了主刑外,還可能被處以罰金。
如果家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案件情況,獲取針對性的法律建議,為當事人辯護,爭取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