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如下:
一般情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的刑期會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危害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及是否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由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綜合裁量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僅包括直接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破壞的行為,還包括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此外,該罪名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仍實施該行為。
總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信息安全的犯罪,刑期視具體情節嚴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此類犯罪,國家是嚴厲打擊,如果有相關案件問題,可以私信柳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