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刑事拘留,被拘留人的辯護律師可以與其會面和交談,被拘留人家屬不得探視;
民事拘留家屬可以探視。探視被拘留人時,應當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登記表以及民警核對過以后,方可探視。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即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一般被羈押在看守所。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有權委托律師會見、通信等,并且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并征求其意見,是否委托律師辯護,故刑事拘留期間雖然家屬不能探視,但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會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