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屬一般會想著到看守所看是否能見到當事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無法會見被刑事拘留人員的。在刑事拘留期間,案件往往還在深入調查中。此時,如果允許家屬探視,可能會產生信息泄露的風險,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為了保障案件的順利調查,避免不必要的干擾,家屬在刑事拘留期間通常不被允許探視。
具體而言,家屬會見被刑事拘留者的時間安排通常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拘留后24小時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告知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這是對家屬的初步告知,而非直接安排會見。
2.律師會見:
被刑事拘留者在拘留期間,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可以隨時會見,不受時間限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除外)。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了解情況、帶話、提供法律幫助,并通過律師間接了解被拘留者的情況。
3.家屬直接會見:
家屬直接會見被刑事拘留者的時間安排,通常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具體如下:
審判階段:
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后,家屬可以按照法院安排申請旁聽。具體安排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決定。
判決后:
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判決書生效后,且服刑人員被送到監獄后,家屬便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去探監。?如果還在看守所的,家屬可以聯系看守所詢問預約會見時間。
注意:不同地區、不同案件的具體操作可能存在差異,家屬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看守所或法院的具體規定,了解并遵循會見申請流程。
總之,家屬是無法進入看守所會見被拘留人員。在此期間,家屬可以通過委托律師進行會見,作為溝通橋梁,及時了解被拘留者的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