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違反商標法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破壞商標管理制度,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列舉了三種可能構成犯罪的情形:
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通常需要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司法解釋來判斷。在實踐中,是否構成犯罪通常會考慮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侵權規模(包括涉及金額)、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對權利人及市場秩序的影響等因素。具體金額標準可能需要參照相關司法解釋或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來確定。
至于構成何種罪名,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商標侵權行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應商標侵權當事人或家屬而言,首要任務是了解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尋求專業律師咨詢,積極配合調查,協助收集證據,探討賠償與和解方案。在具體操作中,應以律師的專業意見為指導,確保應對措施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