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沈某、張某、顧某、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沈某、張某、顧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個月、七個月;對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沈某、張某、顧某、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沈某、張某、顧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個月、七個月;對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