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無論是否出現了危害結果,均可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本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既構成該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屬于法條競合,應依照重法優于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罰較重的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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