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從犯是極有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到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被認定為是開設賭場的行為,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被認為是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以后,開設賭場的兩個檔次分別是五年以下與五到十年,情節嚴重起刑點是五年。
但如果當事人是從犯,那么可以減輕到法定刑以下進行量刑,即雖然當事人的起刑點是五年,但由于其是從犯,可以減輕到五年以下量刑,只要在五年以下,就有可能減輕到三年或者三年以下,這是適用緩刑的先決條件。
在實務處理中,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確實是從犯,并且認罪態度較好,減輕處罰的幅度會比較大。
關于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是否能夠認定為從犯的問題,司法實務中觀點并不一致,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層級、獲利情況,參與時間長短綜合認定。作為辯方,應根據案件情況闡述當事人符合從犯的的條件,提供相關的司法案例予以佐證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