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同時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開設賭場罪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以下幾點會影響到是否能緩刑
第一,是否屬于情節較輕,需要結合行為人招攬的下線數量、獲利金額、是否造成家庭破裂、自傷自殘以及是否招攬未成年人等綜合判定;
第二,案發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上交罰金等屬于悔罪的表現。
第三,行為人具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家庭、實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較低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四,根據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對行為人判處緩刑對社區不產生任何負面影響。
因此,開設賭場罪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同時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爭取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