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來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保證金起點數額:根據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普通情況)或500元(未成年人)。
綜合考量因素: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保證金的具體數額:
1.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
3.案件的性質和情節
4.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
5.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
經濟狀況和案件情況:保證金的數額還需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形。
規定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特殊情況:對于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金的數額可以按涉案數額或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
退還規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保證金將在取保候審結束時如數退還。
沒收規定:若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可能會部分或全部沒收保證金。
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可能承擔的后果。
未成年人考慮: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不得同時使用保證: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上述因素進行調整,沒有固定的數額。如果對保證金的數額有疑問,應咨詢具體的執行機關或律師。